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3.2.16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在电气设备区域工作时,工作联系单发给工作联系人,工作联系人负责监护工作。
3.2.17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共用一张电气工作票。
3.2.18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共用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19 电气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2.20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工作负责人应向新进参加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新进参加工作人员须在危险点分析及预控票上签名,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中写明人员变动情况。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若无需变更安全措施范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2.21 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工作票双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3.2.21.1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设备名称及编号是否准确,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填写清楚、正确和完备。
3.2.21.2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3.2.21.3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3.2.21.4 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