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2 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5.4.3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3.5.4.4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5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值班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6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值班人员书面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存在问题及是否具备运行条件等,并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在工作票上盖“已终结”印章,工作方告终结。
3.5.7 工作终结后,运行值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拆除该票要求装设的接地线、断开接地刀闸(装置),收回标示牌,恢复遮栏后,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留存运行处的电气工作票上签字,盖“已复役”印章。接地线未拆除、接地刀闸(装置)未断开的在备注栏做好说明。该工作票方告结束。
3.5.8 已结束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保存12个月。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1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4.1.1 停电。
4.1.2 验电、装设接地线。
4.1.3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操作资格的人员执行。
工作中所使用的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2 停电
4.2.1 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4.2.1.1 检修设备。
4.2.1.2 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4-1规定的设备。
表4-1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注1: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750 kV数据按海拔2 000 m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l 000 m校正。
4.2.1.3工作人员与35 kV及以下设备的距离大于表4—1规定,但小于表2-1规定,同时又无绝缘隔板、安全遮栏等措施的设备。
4.2.1.4 带电部分邻近工作人员,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2.1.5其他需要停电的设备。
4.2.2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小车开关应拉至“试验”位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