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各生产性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华能集团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
1.4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光伏发电的电气安全工作执行本规程。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6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
1.7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7.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1.7.2 现场使用的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定期检验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7.3 各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7.4 作业人员应掌握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8.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8.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且按其岗位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8.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掌握触电急救。
1.9 教育和培训
1.9.1 电气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1.9.2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9.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1.9.4 外单位参与华能集团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本企业有关人员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10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11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B、附录C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