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简单介绍
年终结账后,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转入数及直接支付预算指标结余数;本科目贷方,登记次年转回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数及支用上年直接支付指标结余数,本科目年终余额在借方。
(事业单位)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各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