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简单介绍
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人“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 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㈡负债类
(行政单位)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人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