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新颁布的《兵役法》对这项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满十八岁者,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具备服兵役的资格,以及应征公民因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国家不征集他们服兵役。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国家性质的不同决定着税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国家交纳税款既是一种支援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同时又是在为自己实现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创造条件。
(六)其他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