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