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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法制培训《宪法》讲稿(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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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⑴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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