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