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件制作时采用黄油等密封材料涂抹试模外接缝,试模内应涂刷薄层机油或脱模剂,应将拌制好的砂浆一次性装满试模,成型方法按稠度确定。稠度>50mm:人工振捣成型;稠度不大于50mm:振动台振实成型。
人工振捣:由边缘向中心按螺旋方式插捣25次。
机械振动:振动5~10s或持续到表面出浆为止,不得过振。
应待表面水分稍干后,再将高出试模部分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刮去并抹平。
试件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下静置24±2h,对试件进行编号、拆模。当气温较低时或者凝结时间大于24h的砂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2d,试件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工地无条件的可送至试验室) ⑤现场养护:水泥混合砂浆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水泥砂浆、商品砂浆和微沫砂浆应为温度20±2℃,相对湿度90%以上。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小于10mm。
⑥强度等级:砂浆硬化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强度的大小用强度等级表示,划分为M30、M25、M20、M15、M10、M7.5、M5等等级。砂浆强度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使用要求:
(3)上海地区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使用现场配置砂浆。
(4)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5)预拌砂浆进场时进行的外观检验规定:
①湿拌砂浆: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②散装干混砂浆:外观均匀,无受潮、结块现象 ③袋装干混砂浆: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6)对湿拌砂浆储存容器的规定
①储存容器密闭、不吸水 ②容器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容器使用时,内部无杂物、无明水 ④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容器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
(7)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容器中,并对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砂浆品种、强度等级、使用时限。砂浆应先存先用。
(8)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中,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储存容器。
(9)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环境温度:宜为5~35℃。
(10)散装干混砂浆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11)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12)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分组中的有机类材料: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曝晒,储存环境温度:5~35℃。
(13)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检验其均匀性。
(14)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15)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16)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搅拌均匀,并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