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六条 我院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我院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点部门的是:传染病科、口腔科、手术室、供应室、新生儿病室、产房、内镜室、临床检验科、洗衣房等。
第七条 我院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四)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医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九条 我院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我院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义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临床科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坚持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和填写“医院感染个案登记表”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加强我院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各临床科室及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州、市卫生局报告,并同时向州、市疾控中心报告: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四条 我院发生以下情形时,由医院感染管理可及预防保健科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该然爆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十五条 我院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发生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时,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配合州、市疾控中心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