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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11)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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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使用期限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借贷期限,有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时间,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债权。

许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写明期限起始日期,但并不妨碍对起始日期的认定,期限的起始日期通常为借款交付借款人之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都可以按约定计算终止日期。过了终止日期,借款人没有还款就构成违约,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进行催讨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借款人随时可以提出偿还请求;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19、民间借贷是否需要明确利率(利息)?未明确约定利率(利息)的民间借贷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率(利息)不是必备条款。有些民间借贷不要利息或没有约定利息,这就不需要利率条款。无息民间借贷合同大量存在。

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约定利息不明确而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情况,适用《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利率(利息),就应当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作为条款记载下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数额计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迟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约定支付利息,只要出借人接受,就视为变更,双方如无其他纠纷就相安无事。

如果民间借贷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应当按照无息借贷处理;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利息)有争议且不能证明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先向借款人进行催告,限令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借款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归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度是多少?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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