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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1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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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予以保护和支持。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以订立合同时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因为银行贷款利率在民间借贷使用期内可能调低,签订合同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一般无法预知银行调低利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观上无获得高利的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4倍。

21、什么是高利贷?如何处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问题?

高利贷是超过同家法定最高借款利率限度的违法借款活动。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的规定,对高利贷的处理,只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款本金和“四倍”以内的利息仍要予以保护,即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并支付“四倍”以内的利息。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是否属于高利,其标准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四倍”以内不属于高利,法律予以保护;超过“四倍”则属于高利,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2、什么是复利?民间借贷中出现复利应当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息习惯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用公式“本金×利率×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合法利息就是以单利计算方法得出的利息。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在下一期间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或“驴打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7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对此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主要理由是:(1)法律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而没有禁止复利;(2)复利没有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的,不属于高利贷,应当受法律保护;(3)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由此可见,复利作为利息的计算方法,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也不宜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反《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的规定,此时才可以作为高利贷处理。

23、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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