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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一)(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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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内容问答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间借贷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事先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该民间借贷的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方可以催告另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或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他们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4、民间借贷的介绍人、居间人、见证人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的介绍人,是帮助出借人与借款人相识或者发生借贷关系的人。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仅仅介绍出借人与借款人认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的,恶意介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的居间人,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处,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民间借贷的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也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也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作证义务。

5、替人借款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替人借款(又称“代借”),是指代借人自己不实际使用借入的金钱,而是将借入的款项交给有实际需求的借款人使用,由实际使用人最终承担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义务。

代借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借款而定。

如果代借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借人借入款项,转手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就符合了转借的特征,代借人本人就是借款人,承担将来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使出借人知悉款项被实际用款人使用,也不能免除代借人的义务。

如果代借人是以实际用款人的名义向出借人借入款项,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那么实际用款人就是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代借人的行为符合《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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