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附件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和综合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六)住宅工程还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章 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部门和内容包括:
(一)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