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备案。项目分期验收备案以项目核准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内容为准,验收备案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公示。
第十八条 经备案机关签署准予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其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并备案。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电梯、太阳能、分户防护门的品牌、规格和型号及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手续;房管部门在办理产权证前应当查验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指导与监管,将问题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将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验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