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需多个专项验收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验管办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专项验收部门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专项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工作效率,落实责任追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受理通知书
2.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
3.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