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 医疗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4.1.10 其它相关要求
(1) 压缩机进气口如设在站房内时,医疗空气机组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真空汇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在同一站房内。
(2)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维修通道。
(3) 每台压缩机、干燥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要求。
(4) 机房内应有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应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5) 医疗空气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6) 其它要求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II 器械空气
4.1.11 一般规定
(1) 器械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机组组成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应与医疗空气共用压缩机组。
(4) 非独立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吹扫、非医疗气动工具、密封门等的驱动; (5) 器械空气机组应至少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能满足最高设计流量。
(6)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7) 机组内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 4.1.12 器械空气的压缩机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9MPa。 4.1.13 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4.1.13.1 器械用空气干燥机应设有备用,常用与备用干燥机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需求。 4.1.13.2 过滤器及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组如使用有减压装置,则器械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机组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两级或两级以上过滤,系统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在98%以上; (3) 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需求; (4) 每个器械空气过滤器应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5) 如使用含油压缩机,器械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