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3) 应设有应急备用气源,当主气源及备用气源无法供应时,可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并满足规定的需求量。
4.2.5 医用氧气主气源应设置或储备3天(宜为一周)以上用气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至少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
4.2.6 医用氧气供应源根据供应与需求模式,可设为医用液氧贮罐、医用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和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或混合供应方式的气源。医用氧气应急备用气源不宜采用医用液氧贮罐或氧气焊接绝热气瓶提供,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
4.2.7 医用氧气供应源减压装置、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氧气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50μm。 4.2.9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高压端的汇流排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2) 各种医用氧气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4.4及5.4.7条的规定。 (3)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4.2.10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 4.2.11 医用氧气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Ⅱ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4.2.12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一般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 4.2.13 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有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
4.2.14 汽化器宜选用空温式汽化器。汽化器应设置为可切换的两组,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 4.2.15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宜设不少于两个医用液氧贮罐并能切换使用。使用单个医用液氧贮罐时应设有备用汇流排,其汇流排系统应符合本规范4.2节Ⅲ、Ⅳ的规定。
4.2.16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设防回流措施。医用液氧输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可能积存液氧的管段必须设置安全阀。
4.2.17 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于空气流通场所。 4.2.18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防错接设施。
4.2.19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口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并有保护设施。 4.2.20 医用液氧贮罐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