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托宾Q)相关检验(最终稿)
削小股东,而大股东选择监督或共谋的方式受到其股东性质的影响。在第一、二大股东分属不同性质的公司中,股权制衡的效果相对较好,而在第一、二大股东分属于同一性质的公司中,股权制衡效果相对较差,甚至难以发挥积极作用。
孙永祥和黄祖辉 (1999) 对 1998年底以前上市的503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托宾Q值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而增加,到持股比例达到50%时最大。当持股比例大于50%以后,托宾Q值开始下降。徐晓东(2005)通过对沪深两市508家上市公司2032个数据进行大样本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呈现非线性的M形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广泛存在于所有权不同的企业,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的相关研究也得出相近的结论:股权的相对集中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中具有一定优势。
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及经营绩效没有相关关系的有:李增泉(2002)以1998年以前上市且在1998-2001年间未发生重大控制权交易的355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其结论是股权集中度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没有显著影响。朱武祥、宋勇(2001)以家电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竞争激烈的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关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