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托宾Q)相关检验(最终稿)
第四章 待检验文献及实证分析
4.1引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相对托宾Q视角下的实证研究》
4.1.1引文研究根据
本文要检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托宾Q)关系为徐炜与胡道勇于2006年发表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相对托宾Q视角下的实证研究》一文。
下面简单阐述其文:“国有股股东,由于他们自身没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进而缺乏对“经营代理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甚至会置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于不顾,追求个人金钱或升迁的“效用函数”最大化。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弱化了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生产经营控制权,加大了委托代理成本。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考量,国有股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会产生负面影响。
“法人股不仅包含非国有法人股,而且包含国有法人股。对于非国有法人股而言,由于私有资本和集体所有资本的渗入,使法人股东对经理等内部人的行为结果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国有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因而更具监控的积极性。对于国有法人股而言,尽管也存在着代理问题,但持股公司可能出于提高自身绩效的考虑而比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实际上,法人股东不仅有动机,而且有能力来控制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在我国,流通股股东一般难以在公司治理中产生较大的影响。绝大多数流通股股东以追求市场短期价差为目标,其频繁的买卖行为使流通股东“用脚投票”的市场监督功能难以实现。从而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股权结构“量”的体现: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如仅有一个控股股东,他对上市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如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分离;三是股权适度集中,如公司拥有一些相对控股的大股东。不同的股权集中度在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机制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对公司绩效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权高度集中往往意味着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一股独大或占有较大比例,而国有股的“强势”会造成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从而降低公司绩效。” 4.1.2引文假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四个假设: 假设1:国家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假设2:法人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 假设3: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 假设4: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