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直接向常务副院长请示报告: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大批中毒、甲类
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二、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残废手术,首次
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的首次应用时。
三、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
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五、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六、重大经济开支报批及设备、仪器报废时。
七、补充、修改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常规时。
八、工作人员因工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或参加院
外进修学习时。
九、区局以上领导或相当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重要人物来
我院诊疗、住院时。
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