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
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
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
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
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
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
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
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
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