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
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
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
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的区域。
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
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
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
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容积率为4.0,并结合表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
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
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
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
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
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表2.2.2.2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4或表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
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
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
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
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
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3.0,总建
筑密度不得大于22%。
表2.2.2.4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的要求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
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
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
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
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
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第2.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
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
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
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5.0;
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
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
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6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
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
表2.2.6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2.2.7.2的规定执
行。
表2.2.7.1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
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
调5%。
第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
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
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
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
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
表2.2.9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第2.2.10条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
表2.2.11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
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
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
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
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
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
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
多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
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
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
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
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
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
(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
两倍;
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
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
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
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
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
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