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
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
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
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
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
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
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
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
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
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
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
表2.3.10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
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
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
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
米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
余分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第2.3.11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
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
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的绿视率应达60%以上;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度30.0
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
达到100%。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
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
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
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
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 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
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
层。
第2.3.15条 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
净高不小于4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
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
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成都市主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