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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5)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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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

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

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

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

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1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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