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
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
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
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
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
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
响因素。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
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
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
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
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
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
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
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8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
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1.9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建筑的要求
执行。
3.2 建筑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
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
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
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
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
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