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
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
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
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2.2.1条 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
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
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
主;
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