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 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副总,技术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 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 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小组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 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