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综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