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 接受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小组必须及时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小组应提出书面 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组)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 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