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挂靠、“卖桌子”的;
(4)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未进行对外合同编号登记管理制度或招收游客在出
团前不签订旅游合同的或因其管理不善致使其他单位、个人或员工以加盟营业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5)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未签订租车合同租用车辆的,或向不具安全保证和
旅游营运用资格的单位租用车辆,或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格车辆的;
(6)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甲方被有效投诉或被政府
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的。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每发生一次上述任一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次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乙方或加盟营业部拒不支付违约金或拖欠应付甲方款项,或发生违法、违
约行为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减乙方已缴纳的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不够扣减的继续向乙方追偿。扣减保证金后乙方应及时补足加盟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损失。
2、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标识、字
号,若有违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赔偿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七条第6.2款、第九条第6款、第十
二条第5款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4、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或经营资质或者被取消已有经营权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并赔偿损失。
5、因乙方或加盟营业部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被处以停业整顿的,甲方每被停业整顿1天,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停业整顿期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该交纳的各项价款和费用不减免,乙方仍应交纳给甲方。
6.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协定
1.经营场所的资产品牌、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协商续签的权利。
3.不可抗力或国家政府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双方可协商解决。
4.乙方不得私自在媒体、网站上刊登宣传广告和发布任何有关企业的信息,乙方若单独印制宣传册子(广告)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由甲方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