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人选。
第十九条 根据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形成人才引进方案,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启动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服务。校长办公室下达人才引进任务书,以督办的形式,要求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学校确定的学科主攻方向一致。对于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若其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的主攻方向不一致,但却能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创新团队,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经校人才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作为引进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了引进条件中的某一类别水平,但不完全符合相应类别的具体引进条件,经学院初审,并报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作为相应类别的引进人选。
第二十三条 经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成果特别突出的人才、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或者按学术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