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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供货合同-最终版(10)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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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简单明确的电梯供货合同,不带安装,安装合同别签。

第十四条 安装合同的签订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用户的利益,在签订电梯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应由乙方指派具有相应安装、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即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装合同,本电梯安装合同另见《***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乙方同时也必须按签订的安装合同完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乙方自愿对安装合同内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所有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为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设备品牌、设备性能、质量标准及本合同要求为甲方提供的未经使用的全新设备。乙方根据单件产品的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间及适当的部位全力配合甲方有偿制作甲方固定的标志。

2、乙方所供货物噪音等级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3、保修期满时,甲、乙双方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在甲方正常的使用和保管下,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解决,同时乙方应保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不因任何乙方程序人为因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否则直到出现的问题全部解决,方视为结束。

5、如果由于政府的措施、政策或任何其它的法律法规、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台风等)、战乱、内乱等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的履行全部或部分受阻或延误,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三十天内出具政府当局或商会的证明文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逾期通知的视为乙方逾期交货。

6、乙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须提交正式授权委托书),根据现场要求随时处理现场事件及负责函件收发,对于甲方所发的函件无条件签收,如乙方拒绝签收或超过两日仍未签收,经监理确认后函件生效;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函件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如乙方在1周内没有任何回复视乙方确认甲方所发函件内容。甲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须提交正式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执行全过程(特别是现场安装过程)的要求随时处理现场事件及负责函件收发,对于乙方所发的函件无条件签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和处理,如甲方在1周内没有任何回复视甲方确认乙方所发函件内容。甲、乙方公司资料如有变更(包括地址、链式方式、公司代表等)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代表如有人事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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