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体系
Q/HN-2-7202.15.054-2013
3.2.3. 采用代用材料后,应做好记录,同时应修改相应图纸并在图纸上注明。
3.3. 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相应的国内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
验。
3.4. 金属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
3.4.1. 受监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
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
3.4.2. 受监的钢材、钢管、备品和配件应按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保证书中一般应包括材料
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热加工工艺、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无损探伤结果等。数据不全
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3. 重要的金属部件,如锅筒、汽水分离器、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应
有部件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4. 锅炉部件金属材料的入厂检验按照JB/T 3375 执行。
3.5.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及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包括入库验收),应验证其材料
牌号,防止错用。安装前应进行光谱检验,确认材料无误,方可投入运行。
3.6. 具有质保书或经过检验合格的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
都应挂牌,标明材料牌号和规格,按材料牌号和规格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
3.7. 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除应符
合相关国家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外,应有商检合格证明书。
3.8.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应建立严格
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3.9. 原材料的存放应根据存放地区的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采取相应的保管技术措
施,防止变形、腐蚀和损伤;奥氏体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
四、 焊接质量的监督
4.1. 焊接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等,均应执行DL/T 869 的
规定。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接工艺及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52 的规定。焊接热处理按DL/T
819 的规定执行。
4.2. 受监范围内部件的焊接及焊接修复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焊工担任。对受监范围内重要合
金钢部件的焊接工作,焊工如超过3 个月以上未从事过该部件的焊接工作,应做焊前模拟性练习,
待焊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4.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焊
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无质量证明书的不能入库或使用。焊接材料过期后,应
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99.95%。氧
一乙炔焊接方法所用的氧气纯度应在98.5%以上。
4.4. 焊接材料应设专库、专门的钢架、分类挂牌存放,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应按产品说明书上要求
的储存温度和湿度保管,应配备专用设备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并定期监测和记录,保证库房内
湿度和温度符合要求,防止变质锈蚀。
4.5. 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
4.5.1. 应查明造成不合格焊口的原因。对于重大的不合格焊口事件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同时提出返
修措施。返修后还应按原检验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4.5.2. 表面缺陷应采取机械方法消除。
4.5.3. 需要补焊消除的缺陷应该按照补焊修复规定进行缺陷的消除。
4.5.4. 焊接热处理温度或热处理时间不够而导致硬度值超标的焊口,应重新进行热处理;焊接热处理
温度超标而导致焊接接头部位材料过热的焊口,除非可以实施正火热处理工艺,应该割掉该焊
口及过热区域的材料,重新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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