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砌筑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基础与墙(柱、筒)身的划分:
(1)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不同材料的接合面和设计室内地坪的高差在±0.3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0.3m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
(3)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烟囱、水塔基础与筒身采用砖砌时,以砖砌体扩大部分顶面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基础与筒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以不同材料的接合面为分界线。
2、砖、石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1)基础的长度:外墙基础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按内墙大放脚基础以上净长度计算。(2)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
0.3m²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不扣除,靠墙暖气沟的挑砖也不增加。
(3)附墙柱基础宽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其工程量内。
(4)基础大放脚部分的工程量可按附表1、2、3、4计算。
3、砖墙、空心砖墙、多孔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1)墙体的长度:外墙长度按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度计算。
(2)应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的体积,以及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柱、砖拱、砖过梁和暖气包壁龛的体积。
(3)不扣除梁头、板头、檁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墙体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在0.3m²以内孔洞所占体积。
(4)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体积亦不增加。
(5)砖垛、砖压顶及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应并入所依附墙身体积内计算。
(6)墙体高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 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与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② 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