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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据使用管理规定2012(10)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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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及时与上一业务流程环节责任人或部门进行沟通,相关业务责任人应以协作、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对有疑问业务进行规范处理。

(4)如因工作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经济业务办理有误,应及时采取规范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果有误业务未跨月、不影响整体业务时效且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可以由工作失误环节业务责任人对错误按规范程序进行更正,同时按岗位对责任人所经办业务进行差错率考核,月度业务错误率超过1%的,超出部分每笔处罚业务责任人20元;如果有误业务跨月份的,在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由直接责任人(或发现问题环节业务责任人)填写问题业务报告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更正,同时对错误业务问题源环节直接责任人及该业务流程递延环节相关责任人每笔各处罚10元(对填报问题报告单责任人可减半处罚);对在财务部例行检查时发现跨月份业务错误的,每处错误处罚当事责任人20元,并责令按规定改正。如因有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5)在各类实际业务中,相应环节责任人明知业务有错而故意不上报、不改正,或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作假,每发现一次处罚直接当事人及该业务第一递延环节责任人各100元;

(6)不经许可收受不合格业务单据者,每发现一次处罚接收人50元;

(7)对于财务统一规定业务完成时限的业务,如上一业务环节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或下一流程环节对上一环节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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