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及单据审核人员因工作疏忽,在对业务单据进行审核或确认时未能发现错误或已实质影响到财务核算工作的,对该笔业务源环节经办人、单据审核责任人及业务流程涉及到的常规可认知错误但未提出改正的环节责任人,各处罚20元,并要求按规定手续调整有误业务,如属外来业务单据错误的还要将错误单据退回业务单位或由业务经办人出具经业务单位盖章确认的业务调整函,附原业务单据后,财务部方可受理业务处理,如因故无法处理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该笔业务相关责任人(直接业务经办人、业务审核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经办人在相关业务单据已传递完成,又私自改单,导致相关联次内容不一致,而影响整体业务工作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3)如果相关业务单据已转交财务部,因相关业务责任人工作失误,需要调整的,由经办人出具书面申请,相关财务部确认、总经理核准后,由业务责任人交财务部据申请及相关单据调帐(不得在原业务单据涂改);对财务已经理帐,且帐目已不能调整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由过失人自负。
(4)同一笔经济业务,相关业务责任人不得在同一业务环节重复开具同一种业务单据,凡发现有重复开具的业务单据传递到财务部,按弄虚作假论,一次处罚直接责任人100元。
(5)本制度所指业务单据是指本公司内部自制的各类经济业务联单,凡未有明确指明的,均不包含由本公司对外开具的各类发票单据。
(6)如经济业务发生后,因实际业务需要,需作废已开具的业务单据时,由开单人负责该业务单据相应的联次必需全部收回,附于存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