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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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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

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七(一)]

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十二(一)]

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十二(二)]

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十三]

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十五(二)]

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十六(一)]

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二十七]

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二十三(二)]

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十四(一)]

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二十八(一)]

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二十八(二)]

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二十九]

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四十一(二)]

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

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七(四)]

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十三(二)]

2.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十五(二)]

3.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十六]

4.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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