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事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十二(一)]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四十六(二)]
7.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并支付处理费用。[四十八]
8.依法缴纳所在环节应缴纳的检疫费。[四十九]
十八、从事动物的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单位和个人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十六(一)]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必须申报检疫和凭据检疫证明。[四十三(一)]
十九、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1.确保场所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十九]
2.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十(一)]
3..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十六(一)]
二十、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的单位和个人
1.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二十二]
2.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十六(一)]
二十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1.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二十(三)]
2.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二十六(一)]
二十二、承运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其人员报告。[二十六(一)]
2.凭检疫证明承运动物和动物产品。[四十四(一)]
二十三、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
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三十八] 二十四、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二十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