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回校后凭据报销。
第五章 公务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公务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日历)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公务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务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务杂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务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必须提前报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务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凡用学院经费或部门经费参加短期(两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