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议或培训者,培训费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一律自理。凡在培训期间另收资料费需同时报销者,其资料费应按标明价格交各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凡用学院经费或部门经费参加各种协会、研讨会等收取会务费(或会议费)超过500元者,必须写出说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者,超额部分一律自理。特殊情况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可酌情报销。
第十八条 凡已报销过会议费(或会务费)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和公务杂费。
第十九条 国内各种会议收取的考察费以及因非工作原因需要的参观费用,一律不得用经费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参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 本规定2011年4月1日起实行。原《西安音乐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