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社会热点,非常有用...都是专家评论
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19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税改法案,规定从1985年起,对个人所得税的级距档次、个人宽免额、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率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在英国,按照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像欧美国家一样把个税起征点与物价指数进行挂钩,即建立个税起征点浮动机制,那么我们既可以实现个税起征点动态化管理,也可以让居民收入实现动态化提高。这样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和人民对税收的满意度。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的核心内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所以,要认真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要推进个税改革。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缩小贫富差距,让个税重回“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立法初衷。
个税起征点为何难以大幅提高?“两会”期间,除了财政方向的代表之外,许多人都对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持赞成态度,甚至有更为激进的提法。比如茅于轼老先生就提出,个税起征点应当提高到8000元。理由十分简单,按茅于轼说法,在现有的征收机制下,主要的征税对象是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主要来源并不是薪水,而是资本收益。
我十分赞同茅老的意见。工薪阶层纳税应当,但不应作为政府主要税源,而主要税源应当来自资本利得。一说到资本利得很多人想到股市,似乎只有股市投资所得才算是资本利得。而对IPO过程中,“非创业资本”的大发横财却听之任之,根本没有考虑如何使用税收手段,维系社会公平。
在我看来,政府对工薪阶层应当充分让利。除向少数年薪30万元以上、真正属于高收入阶层的人征税以外,其它都应当只是象征性征税。
我们不妨去看看现实,真正高收入阶层的人实际占有大量社会资源。个人真正需要从自己腰包掏钱的地方极少,一切都变相成了企业经营成本。但需要大量自己工资支付的大多数“白领阶层”、工薪族,他们同时扮演着社会消费的主体。所以,减低他们的税负,对扩大中产阶层队伍、维系社会稳定、拉动消费都有着极其正面的作用。因为,他们是最不希望社会动荡的群体。
不过现在看,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难度比较大。一方面陷于财政收入减低速度过快的原因。另一方面,估计中央也希望用“小步快走”的方式来逐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尤其是希望为应对未来的“不确定”留些后劲儿。说白了,为个税起征点留下进一步调节的空间,这恐怕也是中央为未来应对“滞胀”保留的财政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