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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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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中有1D或1C),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专家1名。

第二十七条 若评阅专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的,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专家评阅意见存在异议,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2A1C或2A1D、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至少3A而仅有1C或1D,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同意后可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后的结果作为学位申请人的最终评阅意见。

对原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而提出更换专家申请时,学位申请人必须提出更换评审专家的充分理由,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复评申请表》,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审核同意后交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3名本学科专家对照论文送审原稿、原专家评审意见及申请理由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重新送审或更换专家复审。更换评阅专家须经3位评议专家一致同意。

第二十九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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