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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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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博士论文预答辩是指在博士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博士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3名校内外相关学科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和秘书。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可以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但博士生导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博士生的预答辩小组成员。

预答辩小组听取博士学位申请人对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的报告,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规范、成果表述是否恰当、创新点描述是否确切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预答辩小组结论。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未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各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情况,并审查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成果后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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