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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另作决定。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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