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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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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经典小抄

简答题

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它的特点是: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3)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

(4)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2)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3)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5、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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