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经典小抄
63. 64. 6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论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答: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论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实践运用。答: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有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申诉及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及其审查处理(二)其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论述我国的量刑原则。答: 我国《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为我国量刑原则的规定,可概括为: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形式法律为准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也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评断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前提。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差别,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有差别。只有准确定性,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裁量刑罚创造必要的条件,反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失误和量刑的失当。考察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的差别,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必然有所区别,因而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有轻重之分。此外,犯罪情节的差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因此考察犯罪情节对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根据之一,而且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除上述内容外,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也可作为量刑的根据给予考虑。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这里的刑法应理解为广义的刑法。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