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无效投标的认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8号令第五十六条)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计算问题
●特别提示:
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均应废标。 ●实质性响应问题
●特别提示:
投标文件未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前提是采购文件需要明确实质性响应内容。
●投标报价问题
●特别提示: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建议,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特别是在超出预算不太多的情况下,若采购人能够支付,应以不废标为宜;可以按照预算追加程序和采购程序,通过追加采购预算,完成采购流程,签订采购合同,继续项目实施。
三、联合体投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