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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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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

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

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

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个别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

字问题的处理

●特别提示: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都需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

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

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参加地方和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知晓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如

果违反纪律,将可能受到处罚。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

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

通报批评或者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18号令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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